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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47********,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同年7月2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陈某某由山阳县色河铺镇赵家垣村移民小区向山阳县城方向行驶,16时许,行至345国道山阳县城高新五路交叉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时,车辆失控后侧翻,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郭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权某某、毛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拍照及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 玲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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