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村**号,现住胶州市**镇**村。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7时35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阳区春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东社区时与被害人匡某某相撞,致匡某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郭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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