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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7********,汉族,大专(在读)文化程度,********学生。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2号灯杆处,自前方客车右侧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苏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玺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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