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7时15分左右,在孟津县**镇**大道**村路段,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与同向前方田某甲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相撞,造成被害人田某甲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事故处理。2019年7月16日,被害人田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田某甲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被鉴定人田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颈椎脱位、颈髓损伤后,长期卧床合并肺部感染,引起贫血、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肝肾功能异常等多种并发症,而最终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田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田某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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