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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81********,汉族,中专文化,济南****有限公司理货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槐荫区**村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鲁******轻型货车在本市天桥区沿泺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9号路灯杆处,遇被害人郭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此,郭某甲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行经人行横道线未减速行驶,致使货车前部与电动二轮车左侧接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郭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郭某乙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郭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已提起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刑事技术照片等;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公(交)鉴(尸)字[2019]261号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晨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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