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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1********,汉族,中专文化,**配件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于2020年6月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章丘区章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章丘区**街道**村路段,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晴

检察官助理:马玉晓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06336****);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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