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乡派出所,住山阴县**乡**村**号,无业。2019年6月30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川SS***7号“帝豪”牌小型轿车,沿山阴县北环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山阴县第三中学门前时,与前方推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07mg/100ml。经山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应付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
2019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