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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90********,高中文化,群众,****职工,住河南省****街道办事处*******委。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0月28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丁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丁某甲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14时29分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正阳县**乡**门前柏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与同向丁某甲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丁某甲受伤,车辆损坏,丁某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7月1日经鉴定:丁某甲符合因重度颅脑损伤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7月9日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郭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7月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郭某某取得被害人丁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未能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燕

(院印)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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