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A7****号车行驶至正定县永安宏发饲料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甲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侯某某受伤,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郭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次要责任,侯某某无责任。2020年5月29日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雪娇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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