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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9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隆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25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E*****号轿车沿**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隆尧县**号电杆处时,与在公路北侧的刁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刁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郭某某弃车逃逸。经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郭某某负全部责任;刁某某无责任。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刁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意见书、隆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笔录:隆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芳      

检察官助理:齐之跃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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