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9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KSP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禹州市无梁镇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无梁镇郭庄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弃车逃逸,被告人郭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支付被害人王某某大部分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案发后逃逸,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超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