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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1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河南省**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浙G0***号小型轿车,从杭州市**区驶往金华市**县方向,13时44分许,途经235国道748KM+920M诸暨市**镇**村地方,因行驶过程中困倦瞌睡,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前方靠路边站立的行人俞某某及停着的浙DQ***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俞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让他人顶替驾驶员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被揭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俞某某无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俞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心跳呼吸骤停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发还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卡口照片说明,车速分析,收条,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郭某某、袁某某等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试听资料目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监控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郭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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