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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3********,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1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鄂J****6轻型仓栅式货车,由武穴市**镇沿**线往武穴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镇**超市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为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已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前科材料证明、到案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鄂J****6车辆查询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4.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武穴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及交通事故现场图;6.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事发路段监控视频光盘及接受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亚辉

检察官助理 汤 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街道**村**号,

联系电话1348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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