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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4********,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汝城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汝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前往汝城县三星镇,当其行驶至**道九龙国际路段时,车辆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直至交警到来。后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前往汝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部分损失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源

检察官助理何红艳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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