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漳州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郭坑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7时29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闽*****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联东大桥北侧桥头无名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后违反禁止标志左转弯驶入小港北路时与沿小港北路南往北方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龙海*****号二轮电动自行车(乘员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及二轮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文大队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随即报警及通知施救并在现场等候向民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过磅单、归案过程说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且违反禁止标志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能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能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少文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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