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55********,汉族,不识字,务农,住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舒城县**路行驶至**线**km+**m处时,碰撞前方行人胡某甲,致其受伤,后胡某甲经舒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19日死亡。10月19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某某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后郭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潘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婵娟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