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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罪)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普通低速货车沿寿光市营里镇郝家柳杭村东西路由东向西倒车行驶时,与行人被害人丁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丁某某死亡。经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奎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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