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9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乡**里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7日晚,证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等人饭后商量去嫖娼,后由周某某联系在本市中堂镇的被告人郭某某介绍女子嫖娼。2019年9月28日1时30分,陈某某等人根据郭某某发送的定位来到中堂镇金月湾公寓,后郭某某介绍失足妇女徐某某(另案处理)到该公寓房间内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二)2019年11月18日3时许,证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中堂镇振兴路银兴商务酒店开了208房,并联系被告人郭某某介绍女子嫖娼,后郭某某使用微信联系介绍卖淫的中介(微信名:“JJ《中堂QQ》11.6下**”,微信号ABCABC44455****)提供失足妇女,并发送酒店开房信息给该中介。后该中介安排失足妇女“冉某某”(另案处理)到房间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9年11月20日6时许,民警在本市中堂镇**路**号**公寓**号房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105个避孕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姚某某、周某某、施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20年4月2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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