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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3日,卖淫女张某某、赵某某在文安县第一小学南边东西过道一出租房内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为上述二人介绍嫖客,获利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二卖淫女介绍嫖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峰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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