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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版)_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乡**村**号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楼。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郭某某在“遇见”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为吸引观众赠送平台虚拟礼物从中牟利,被告人郭某某在直播过程中宣传,只要观众向其打赏一个“皇冠”礼物,就可以添加观众的微信发送“福利”(即色情视频)。

2020年6月22日1时许,曾某某在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通过“遇见”直播平台向被告人郭某某打赏了“皇冠”虚拟礼物,被告人郭某某遂通过自己的微信向曾某某发送了30个色情视频。经鉴定,以上30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东莞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4.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海莲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04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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