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泽州县**镇**街**号,现住晋城市城区**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在泽州县监察委员会和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赵某某(已判刑)贪污案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以证人的身份接受了询问,但郭隐瞒了赵某某让其虚开税票,且根据税票伪造工作道路结算表和挖机租赁合同的事实;隐瞒了赵某某实际支付其工程款仅60000余元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给办案机关的调查和审查活动造成了障碍。
2018年6月28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某贪污案的终审判决审查认定:赵某某让郭某某伪造了2份挖机租赁合同、2张工作道路结算表,并开具3张税票……赵某某实际支付郭某某60000余元,剩余的83000余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人证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慧敏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本案卷宗3册,证据材料共计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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