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75********,汉族,初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住自贡市沿滩区**镇**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3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5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经被告人郭某某联系、介绍,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取得桃江县**国际大酒店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资格,中标后*甲公司与桃江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其公司的材料供应商。工程施工一段时间后,2013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以支付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为由,在桃江县桃花江镇伪造*甲公司印章一枚,以*甲公司名义,凭借加盖其所伪造的公司印章的领款凭单,共计从*乙公司领走380万元。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巡警大队抓获归案,临时寄押在成都市看守所至2019年1月17日,后于2019年1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押解至桃江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承诺书、领款凭证、移交清单、结算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肖某乙、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0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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