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8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该地。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防控疫情需要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朱某某(已判决)伪造北京**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
2018年9月17日,郭某某通过朱某某伪造永康市**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宁海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6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晴
检察官助理:冯 帅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3张)、散材料16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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