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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1〕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村**号,住平度市**街道**村。2020年8月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与平度市**镇****村时任村主任刘某某达成协议由郭某某承包本村开挖平塘的项目。2016年3月份,为使项目尽快落实,郭某某伪造了“平度市**镇****村民委员会”、“平度市**镇水利站”、“平度市**水产局”三枚公章加盖在自制的《开挖平塘申请》和《承包合同》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合同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艳君

检察官助理:王睿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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