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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菏泽市高新区**镇**村**号,住菏泽市牡丹区**路**号**眼镜门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通过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李某乙(另案处理)处非法制作营业执照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营业执照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刚

检察官助理李璐

2020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路**号**门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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