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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3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西省临汾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公寓**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公寓**室其租赁的房屋内,使用电脑、打印机、电子塑封机等工具,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

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公寓**室被民警查获。24日当场起获印章模板1个、电子塑封机1台、光学印章机1台、裁纸板1块、VOV牌电脑显示器1台、佳能牌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e·Min牌电脑主机1台、光学印章机底板1块、长条形印章1个、圆形印章1个、方印章(大)2个、方印章(小)1个、裁角器1个、机动车行驶证底板14张、塑封膜87件、机动车行驶证正本154页、副本150页。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鉴定,京AD****、京N7****、京AD****等102副机动车行驶证(正本、副本)、京PD****等14个机动车行驶证(正本)、京N4****等14个机动车行驶证(副本)为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行驶证(正本、副本)、电脑主机、打印复印一体机、电子塑封机、光学印章机、裁纸板、印章、裁角器、塑封膜等及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蒲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脑数据、手机数据;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洪 磊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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