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泗县**镇**村**庄。被告人郭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3月2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浙江省余姚市通过“办证”小广告联系制假人员(身份不明),并向制假人员提供其本人证件照及妻舅孙某某的驾驶证信息,出资伪造“孙某某”机动车驾驶证1本。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启东市境内驾驶豫P6****号营运重型自卸货车时,因违章先后35次使用伪造的“孙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启东市公安局交警现场处罚。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因酒后驾驶豫P6****号营运重型自卸货车被启东市公安局交警查获,并使用伪造的“孙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冒用孙某某身份接受调查,后被交警识破。
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违法记录、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等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多次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菊
2020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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