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4********,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襄阳市**注册**,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现住襄阳市樊城区**楼**单元。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8年9月30日至12月5日、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7 月,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关于实施2016年技改提质工程设备补贴的通知》(襄经信办〔2016〕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对高新区、樊城区、襄城区、东津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技改设备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一年内竣工投产后按照其实际完成技改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补贴。同年8月,襄阳市财富苑**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对申报技改提质工程设备补贴的企业投资及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双方约定:**公司按照中国注册**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年度技改提质投资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事务所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申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事务所应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对审计结论承担完全责任。
**公司成立以被告人郭某某为组长的审计组负责全面工作。在审计过程中,郭某某未按照《注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明知多家企业存在账目混乱、实物与申报材料不符、票据真伪不明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问题,对票据真实性未予以核查,对设备购买时间未予以追查,就出具了虚假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审计报告。因**公司在审计过程中采集的证据不足,襄阳市财政局要求增加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重要财务报表作为审计证据。郭某某让企业自行提供,未予以审查,直接将相关材料附审计报告书内,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0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份,曹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会计凭证、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分别为襄阳四方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和襄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虚构了2015年投资金额1829 万元和648万元的申报材料,郭某某未核实票据真伪,在实物盘查中发现设备铭牌存在问题,未予以追查,直接出具了设备投资额1829 万元和648万元的审计报告书,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247.7万元。
2.湖北喆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另案处理)指派他人伪造增值税发票五张,虚构2015年设备投资990 万元予以申报。郭某某在审计中发现票据真伪不明,在明知有问题的情况下,即出具设备投资额973.48 万元的审计报告书,造成国家经济损失97.35万元。
3.襄阳天发纺织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公司会计伪造增值税发票、记账凭证、合同等资料,虚构2015年设备投资870万元予以申报,审计人员发现该企业账务不规范,存在凭证虚假的风险,不符合审计要求,如实向郭某某汇报,郭某某仍然出具了设备投资金额为791.06万元的审计报告书,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9万元。
4.湖北雪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指使他人伪造360万元票据并将其与其他真实票据一起予以申报,郭某某未核实票据真伪,出具了设备投资额1367.7万元的审计报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6万元。
2018年5月18日,民警电话通知郭某某到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接受调查,并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注册**资格证、发票、协查发票回复、襄阳经信委文件、审计业务约定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洪某某、张某某、夏某某、徐某某、汪某某、孟某某、曹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受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承担技改提质工程设备补贴审计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被审计企业不符合技改申报条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沙 涛
代理检察员: 朱媛媛
2018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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