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29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证号码3403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栋**单元**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1月开始采用恶意透支的手段,先后透支卡号62223500********中国**银行的牡丹卡,至2014年4月17日欠中国**银行本金为167929.07元,利息为14239.65元。
2.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1月开始采用恶意透支的手段,先后透支卡号及卡号42702000********中国**银行的牡丹卡,至2014年4月17日欠中国**银行本金为29509.27元,利息为2998.89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关于郭某某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报案材料、证明及业务凭证、国内转账汇款、牡丹卡账户余额查询、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相关材料、入所健康体检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静
2014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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