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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偷越国境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81968********,苗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鹤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北省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下旬,张某甲、雷某某、万某某三人获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他人举报,为逃避法律打击,三人先后从咸丰县出逃,经重庆市黔江区到达广东省珠海市。2018年6月20日,张某甲、雷某某、万某某在被告人郭某某的介绍下,同郭某某、樵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乘飞机飞往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景洪市。随后,郭某某联系“小田”将上述人员安排从景洪市乘车经勐海县越过国境进入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东部迪斯特区并在境外滞留。不久后,温某某也由郭某某安排经西双版纳到达了缅甸,并于张某甲等人汇合。

2018年7月12日,郭某某、张某甲、雷某某、万某某、温某某等人在缅甸掸邦东部**石场租用当地军人枪支打靶,违反当地法律,被缅甸警方处罚。

2018年8月26日,张某丙(已判决)与张某甲等人取得联系后,在郭某某的安排下从云南偷越国境进入缅甸共和国东部第四特区,与张某丁等人汇合,并在境外滞留。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系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出入境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雷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炯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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