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8〕3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18年7月2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冒用郭某甲的身份,并持用署名“郭某甲”的第E28795135号中国普通护照和第C17763847号《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入境共54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的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54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俊玮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68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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