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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包庇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2****黑色奥迪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中福加油站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后打电话给被告人郭某某,让其来事故现场顶替交通肇事司机赵某某。被告人郭某某来到交通事故现场后向交警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在交警将其带离事故现场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向交警承认自己不是肇事司机,从而导致事故的肇事司机赵某某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移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左某甲、左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810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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