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现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李某某(已判决)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投资开设**会馆,经营期间,通过招募、约定分成等方式,组织刘某某、钱某某、周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该会馆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对卖淫女进行管理;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李某某实施了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其组织卖淫活动充当管账人,提供管理、对账、分账等服务。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刘某某、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协助李某某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成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