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05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住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鼓楼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郭某某曾因酒驾,于2017年4月18日被罚款人民币45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
2019年11月27日晚9时5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家中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A9****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幕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距离前方隧道出口100米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2mg/100ml,抽取血样检测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6mg/100ml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和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保险单、驾驶员和车辆信息查询、查获时和抽取血样的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二、伪造武装部队公文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为了能够将上述涉嫌危险驾驶的案件移交给武装部队处理,使用为了更换地方驾照而准备的,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安全管理处印章的空白公文用纸,自己制作了内容虚假的在职证明,并出具给了交警部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出具的证明、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安全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清单、郭某某自己制作的证明、接收证据清单、顺丰单号截图、手持证明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和清单、运单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通话记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佑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40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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