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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生活区**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E638M5号机动车行驶至**路时,依法执行公务的威县交警队工作人员示意郭某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郭某某不予理睬并加速行驶;交警队工作人员在**镇**庄村将郭某某拦下,郭某某拒不配合检查,并以辱骂、殴打、威胁的方法妨害交警队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交警队工作人员遂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郭某某带离现场。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等3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医学鉴定书;5.书证:驾驶人基本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妨害交警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曾经故意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忠爱

2020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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