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21时04分许,郭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平县唐庄村路口附近被邯郸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1mg/100ml。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05mg/100ml。郭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会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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