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街道**村**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4年4月22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2月15日被莒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L****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莒县**路路段处,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3mg/100ml。
案发当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办案民警从现场带回莒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抽取静脉血液化验血液中乙醇含量。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莒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会洁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莒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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