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文某某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绿源大道由东往西行驶。22时50分许,双方驾车行驶至迎宾大道高新区老山铺红绿灯路口路段时,因文某某驾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以及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以及上述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 年08月14 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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