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81********,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里**号,现住兴城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0时40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辽P****1号小型汽车沿兴城市川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南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杰
检察官助理:于思宁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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