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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

吉青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24分许,在314省道与吉安市**高速交叉路口**路段(**镇路段),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D**二轮摩托车与正在左转弯由龚某某驾驶的赣D**小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75mg/100ml。

2020年4月15日,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青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安平

2020年7月14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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