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洮南市**马肉馆厨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G*****的传祺牌小型轿车,沿洮南市**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公厕处借道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吉G*****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8.03mg/100ml,孙某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经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2020年10月22日,郭某某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孙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