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3时2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都区安林公路从西往东行驶至安林路与华祥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