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号,现居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路**花园小区**号**单元**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和其朋友王某某在东阿县北关“回到从前”吃烧烤,期间郭某某饮酒,酒后郭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越野车回聊城,21时45分许,其驾车沿省道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阿环球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9.4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利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聊城东昌府区**小区;
2.案卷2册,证(鉴定)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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