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0时9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Q723DQ号小型面包车,沿兰陵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9.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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