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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曹县**镇**庙**街**村**庙**街**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庄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曹县庄寨镇丁寨路口时,被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来峰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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