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路**号**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逃脱罪,于1987年1月23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1992年1月25日假释。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3月12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5时41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越野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台电厂路口西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0±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华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15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