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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2********,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定陶区**路**路路口东100米处时,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告人郭某某掉头往回行驶,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警车保险杠发生刮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伟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村**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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