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蒙阴县兴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蒙阴电厂路段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二人受伤。被告人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8.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35503****)。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