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粤J7****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恩平市**街道办**路段被交警设卡查获。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浓度为13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3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本案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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