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253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朋友吴某某、李某某到汉中市汉台区**镇**信箱***生态园吃饭。期间,郭某某拿出一瓶泸州老窖500ml装白酒,又要了5瓶雪花勇闯天涯啤酒,其中被告人郭某某饮用泸州老窖牌白酒约半斤、雪花勇闯天涯啤酒两杯。当日下午19时吃完饭后,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陕FW****白色汽车送吴某某到汉中后返回自己家中。当晚21时许,郭某某又接到吴某某的电话让去汉中市汉台区***路****老火锅吃饭,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又饮用了一瓶雪花勇闯天涯啤酒。饭后,郭某某驾驶陕FW****白色汽车送吴某某回家,沿汉台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前进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理化)字[2015]134号酒精检测报告鉴定: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丽
2015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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